中原大學不當待遇教師各案整理,目前校方都已知錯讓步:
【A師案】
1,中原大學於109年初片面終止與A師雇傭關係,依照教師法規定「編制內」教師解聘必須報部核准,唯中原大學否認該師是編制內教師,僅是短聘教師不須報部即可解聘,並且聲稱有契約簽屬。
2,A師提供自己是公保身分(編制內教師屬於公保,短聘教師是屬於勞保),證明當時招聘是編制內教師,投訴教育部想證明自己是編制內教師,卻石沉大海,而向我們陳情。
3,起初,我們向教育部詢問該師編制內身分,教育部遲遲不給答案,甚至誤導表示部內不會有老師是否為編制內的資料。
後來得知校方每年都需要填報專兼任教師明細表(有明列是否為編制內)報部,我們直接行文給教育部,要求針對明細表內容回覆,教育部一個月後表示願意回文證明鄭師是編制內教師,但卻莫名其妙接受中原大學誤植資料的說法,這樣的說明我們無法接受。
4,依照教育部的公文已經很明確A師就是編制內教師,我們再去研究相關罰則,找出教師待遇條例,要求教育部立即開罰中原大學,其中開罰處分就拖了將近一年,校方想用司法來解套,直接向A師提告提起「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」,教育部也被動不開罰,完全沒有依法行政,最後部內因為立場站不住腳,開出了第一張罰單,累計共三次罰單。
【B師及C師案】
1,中原大學用莫須有罪名向老師提起教評會,通過解聘報部,但因解聘理由非常薄弱,教育部並沒有核准,要求校方「補件」。
2,校方因自認已經走入解聘程序,不幫老師排課相關權益都收回,案子就這樣卡了4-5年(C師),想離職去應聘其他學校也沒辦法(因沒有排課紀錄,其他學校擔心該師是問題老師)。
3,兩位老師先後向我們陳情,我們調閱法規後,依據教師法16條第4項規定,教師的解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,其聘約屆滿學校應繼續聘任,顧校方沒有排課及評鑑老師,都違反教師待遇條例。
4,我們要求教育部向中原大學開罰,教育部跟A師案態度一樣,程序漫長而消極,最後經我本人召集協調後,才願意依法行政去開罰中原大學。
【其他案】
1,目前還有其他教師也被校方以類似手法折磨,但目前因為教育部認真督導,校方似乎不敢再繼續壓迫。
2,辦公室會持續注意。